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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须经查验擅自利用要受惩罚进口阀门总代理

  • 发表时间:2020-12-26 11: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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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江苏盐城检验检疫局在进口设备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几家企业的进口设备未经检验就擅自使用,因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进行了处罚。这几家企业之所以违规,有着共同的原因,应该引以为戒。
  几件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从台湾地区进口了一台立式加工中心,该企业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对设备进口的程序不熟悉,加之距上海较远,所以委托一家外贸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代为办理设备进口的各种手续。这台立式加工中心在上海口岸放行后被运至这家企业。在代理外贸公司未告知这家企业应向目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口设备检验的情况下,该企业未申请检验就擅自将设备开箱安装、调试和使用,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案例二:某独资企业,从日本进口了一条生产线,整个设备的货值为3396.1万日元,该独资企业委托了一家报关行代为办理整个生产线进口的各种手续。该报关行将生产线的绝大部分设备(货值为3356.1万日元)纳入HS编码为84522900的非法定检验商品,只将一小部分设备(货值为40万日元)纳入HS编码为85164000的法定检验商品。整条生产线在海关放行后被运至某独资企业,在报关行未告知企业应向目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口生产线检验的情况下,该企业就擅自将设备开箱安装、调试和使用,受到处罚。
  案例三:某私营企业从台湾地区进口了一套注塑成型机,货值为44.26万美元,该注塑机可以完成从原料加入到成品产出的整个工艺过程。同样是由于该企业对设备进口的程序不熟悉,所以委托了一家货代公司代为办理设备进口的各种手续。该货代公司将这套注塑设备纳入HS编码为8477101090非法定检验商品,设备在海关放行后被运至某私营企业。该货代公司告知企业设备已经过商检并向企业收取了相关的费用,但所有设备进口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未提供给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进口设备开箱、调试和使用,受到处罚。
  违规有共同点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尽管上述企业的性质各有不同、进口设备类型不同,但导致企业在进口设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原因有共同点:
  ———代理报检。这些企业都未直接办理设备进口的各种手续,而是委托外贸公司、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代为办理设备进口的相关手续。代理公司一方面向企业收取不透明的费用,甚至包括还未实施的检验费,另一方面未履行向企业告知设备到达使用地后应申请品质检验的义务,甚至连设备进口的各种手续证明都不提供给企业,导致企业在客观上不知道自己进口的设备还需到使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或者误认为进口设备在口岸已经过商检。
  ———异地通关。这些企业的进口设备都不是在目的地通关,而是在异地口岸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的规定,这些企业进口设备属于法定检验的设备从异地口岸运至使用地,应当到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但由于企业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加之代理公司不规范操作,所以容易引发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
  ———HS编码归类的偏差。作为国际海关公认的HS编码是按照商品的产业分类和用途并结合原料的来源和加工程度对所有国际贸易商品尽可能细地进行分类。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原则和依据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于对商品理解的出发点不同,加之商品的多样性、复杂性,常常导致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商品的归类产生偏差。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代理报检机构和企业,为了贪图便利,往往会利用这种商品HS编码归类的偏差,将《目录》内法定检验的商品归到《目录》外的非法定检验商品,如上面应归入成套设备的一条生产线经过拆分后,绝大多数单台设备都被归到《目录》外的非法检商品。具备成套设备特征的注塑成型设备经过整合后变成单台注塑成型机,归到《目录》外的非法检商品,导致《目录》内成套设备这个项目形同虚设。

    应对措施
  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媒体在社会上扩大宣传,并有针对性地把代理报检公司、货代公司和外贸公司及其报检人员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使他们主观上都能遵守检验检疫的法律和法规,行动上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2.加强对报检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通过强化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进口商品的报检业务和应该履行的义务,防止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的报检工作失误。加强对报检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报检人员提高报检工作质量。对故意错报商品编码以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建立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制度。海关、外经贸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信息交流和业务磋商制度。外经贸部门在审批设备进口项目时,要将拟进口设备的有关情况告知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海关、检验检疫、外经贸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检验、查验的情况,协商诸如商品HS编码归类的问题,逐步建立起包括进口设备项目审批、入境通关、检验鉴定环节在内的监督管理体系。
  4.口岸局与内地局应协同把关。口岸局在接受报检时,应认真审查报检单内容的正确性和符合性,加强对各种进口商品HS编码的审核和把关,对法定检验的商品应通过系统内电子流向单及时通知内地局,通过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告知代理报检人和实际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申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