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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退回遭征进口税:政府企业谁担责?进口阀门

  • 发表时间:2020-12-26 1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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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欧美发起的那场轰轰烈烈的设限运动,给中国纺织品出口带来极大的打击,至今仍留下深深的创伤。

打击不仅来自于欧美不顾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夸大全球纺织品一体化后中国纺织品出口对其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突然单方面宣布设限;还来自于设限之后所造成的连续市场突变,使得中国纺织品出口主体——广大企业无所适从,尤其是市场变化之后国内一些政策制定的缺乏以及滞后,让这些企业更是觉得找不着北。

被退回的出口商品又被征收进口关税

宁波缘美纺织品外贸公司是一家从事纺织品出口的私营企业,去年那场噩运同样没能幸免。“我感觉就是一下子全乱了套了,一到两个月就宣布设限一次,这是我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的,让我们感到无所适从,非常担心纺织业今后的命运。”宁波缘美办公室郑小姐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他们担心的事果然发生了。去年,宁波缘美出口的两批货物相继遇到新情况:一批是6月份出口到美国的86箱服装;另一批是出口到欧洲的378箱服装,金额86124.53美元。由于当时中美、中欧纺织品摩擦正处在激烈时刻,来自中国的纺织品不被放行,卡在海关,为了避免支付高额仓储费,该公司不得不将这两批货物暂时退回。出口欧洲的服装于2005年9月25日退回到上海海关,出口美国的服装也在9月24日退回。

按照2004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但是像宁波缘美去年碰到的这种特殊情况,既不属于规格原因,产品品质也没任何问题,在无法可循的情况下,上海海关却按照“进口关税”征收了“保证金”,即征收关税加增值税。而且在当时,退运回来的货物是没有出口退税的。

郑小姐告诉记者,两箱货物被退回后,“报关行”就拿着保证金的单子要求公司在一周之内交纳,出口到美国的那批货要征收20316.7元人民币,出口到欧洲的要征收315117.43元。上海海关在征收了保证金后,提供的单据只是收据而非正式发票,收费原因一栏只简单写了“配额已满,暂定”等,收据上的公章也只是海关现金收讫公章。保证金收据上还有期限,一张是到今年1月20日,另一张是到今年4月30日。

“我们觉得征收这两笔保证金是不合理的。我国的关税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在贸易摩擦中被退回货物的征税办法,这是属于特殊情况,非企业所能控制的。况且,产生贸易摩擦这些都是国与国之间的行为,有可能针对的不仅仅是一个贸易行业,还包含很多政治利益在里面。所以,最终的苦果不应由企业单方面来全部承担。”

“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作为其中的主体,企业经历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但是,政府应该帮助企业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至少,在遇到频繁贸易摩擦这种特殊情况下,政府的脚步应该更快些,适时根据市场和企业碰到的最新状况及时调整政策措施。而不是由于政策本身的制约因素,使得已经在国际贸易中损失惨重的企业再次无所适从。”

不止宁波缘美一家,目前还有很多企业都反映去年曾遇到类似情况,不知如何处理,现在保证金收据的期限也已到期,却不知能否退回这笔钱,找哪个部门问这件事。

到记者发稿时,郑小姐又告诉记者:“前几天收到了货代转交给我们的那张2万多元的保证金正式发票,这样看来,这笔保证金是绝对不能退了。但是还没有收到另外一张30多万元的发票。”

原有条例并未涉及“特例”

宁波缘美曾经向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咨询这一情况,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解释说:关于美国、欧盟封关货物退运回国征收进口关税一事,已有企业反映过,商务部对此问题非常重视。因海关总署是征收进口关税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已把此问题向海关总署做了书面反映。海关执行的是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此款没包括国外政府禁令退运货物的情况。海关总署已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十分重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有关条款海关总署也无权修改,还得履行法律程序,并要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如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应如何办理,出口货物未收汇应如何办理等),此问题目前尚未解决。 #p#分页标题#e#

商务部外贸司鲁建华司长在回答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提问时也称,因他国实施贸易管制而造成的出口货物退运,不属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不符合现行免税进口条件,仍需征收关税。由于进出口关税条例属国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因此海关等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修改,必须遵照执行。

但是,国家税则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实际上像去年这种情况,并不是每个地方海关都实行征进口税,也有一些海关没有加征税。言下之意,既然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没有明确指出,操作起来也是完全可以灵活和变通的。

那么,上海海关为何要采取征进口关税的办法?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上海海关关税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去年美欧纺织品设限,各地都普遍遇到这种情况,一开始上海海关对所有退回货物都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了关税和增值税,两个月以后,企业反应强烈,于是向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了这个情况,对方的答复是这并不是海关总署一个部门能定的事,还需连同商务部、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共同协商,所以上海海关从去年5月份起一直对退运货物征收全额保证金。直到今年初海关总署以正式发文的形式,要求对这类退运货物征收进口关税。

事实是否如此呢?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征管处一位工作人员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回答是无论是不是突发的情况,还是因他国实施贸易管制而造成的出口货物退运,都不属于关税条例所指明的“品质或者规格原因”,不符合现行免税进口条件,一律按照原有的关税条例实行征收。他还指出,这些钱不是给了海关而是直接交给国库。

宁波海关关税处一位工作人员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这些钱属于国家税收,而不是归地方所有,我们是按照国家政策条款来执行的。”

谁更应该承担市场风险

对此,宁波缘美认为,既然以前的法规不符合“贸易摩擦”的特例,为什么不能特事特办?或者,政府的办事效率能不能更快一些?为何不加快修改制定相应条例法规?总之,企业反映最强烈的是,我国的一些管理部门没有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很多政策往往滞后于企业和市场的行为,上级部门重视了,才着手弥补,但这个时候,企业和市场的损失已经很大。

企业普遍反映,这两年贸易纠纷频繁,一会儿增加关税一会儿又取消,一会儿反倾销一会儿又放行,现在都不敢轻易出口。站在国际贸易的风口浪尖上,如果国内的政策法规不配套,国家政府部门不配合,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发改委一位主管纺织品的官员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中国纺织品遭遇欧美封关退货事件的确是中国关税管理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它暴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政府相关法律制定及管理方面的滞后;一个是行业协会相关服务的缺失。

而宁波海关关税处的上述工作人员却不这么认为:“国家没有理由为企业的市场行为来买单。去年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国家已经提前做了监控和预警机制,之后还增加关税控制出口,本身还有配额,然而很多企业盲目出口甚至抢着出口,自身遭遇风险不说,还造成出口的无序和混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该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去年宁波很多企业都碰到过类似情况,宁波海关也都是按照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征收了进口关税。目前,他还没接到国家对此有另行规定等方面的通知。

国家税则委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国家的相关征税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为了得到有关税收优惠而采取复进口方式的行为,而对像去年纺织品出口被退回的类似事件,没有必要这样做,征收进口关税不太合理。

另外,海关部门在调查清楚情况之后,应该将原先征收的保证金退还给企业。他建议,企业可以采取向海关申诉的方式,问清楚为什么要收取保证金,弄清情况,讲明理由。同时,他也提到,海关只是一个政策执行机关,不负责制定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海关也是依法行政,但是所依的这个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最后,这位专家特别指出,如果是加工贸易企业,收取保证金是合理的,因为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在国内销售属于走私。但如果是一般贸易企业,就不应该收取这部分关税。记者注意到,在宁波缘美公司提供的一张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其贸易方式标明为“一般贸易”。郑小姐也向记者证实,宁波缘美纺织品公司出口的这两批货物均属于一般贸易。 #p#分页标题#e#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会长陈树津也就此问题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采访,他认为,协会还没有收到类似纺织品企业的反映。但如果国家条例至今尚无明确规定,而地方又可以灵活操作的话,地方部门就应该多为企业着想,站在企业的利益角度考虑。毕竟,企业做好了也是为地方经济做贡献。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小企业辅导中心专家殷晓春认为,企业不应期望此事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因为此事虽然对部分涉及企业来说影响重大,但就全局来说仍然是个特例。“国家修订法律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不会一事一议,现在很快就作修订对于全局来说时机未必成熟。”

记者还从一位国家关税税则委委员处证实,进出口关税条例的修订没有列入该委员会的工作日程。